主要职责:
1.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,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;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;组织制订我市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
2.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;指导、审核市(县)、区、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;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;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、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;指导和审核市(县)、区矿产资源规划、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。
3.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,查处各类违法案件。
4.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;实施农用地用途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,监督耕地开垦,负责耕地占补平衡。
5.制定地籍管理办法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、定级、登记、发证等工作。
6.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,管理土地市场,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,承担农地转用、征使(用)的审查和报批工作;依法指导基层用地管理工作,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。
7.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定、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和备案工作。
8.负责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登记管理;培育矿业权市场;确认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;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。
9.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,管理地质资源汇交,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;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;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;制定地质勘查计划;管理地勘成果。
10. 对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;负责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;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。
11.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、监查和防治,保护地质环境;指导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;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、评价和预报;保护地质遗迹,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。
12.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、省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、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;完成国家、省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、协收任务。
13.提出全市国土资源用利用制度改革方案,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。
14.组织开展土地、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15.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,负责全市测绘机构的资格审查(核)工作,负责测绘管理其他各项工作。
16.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分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、外事、纪检监察、财务、档案工作;承办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和测绘待业的职称评审、评定事务工作;加强党群组织建设、队伍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行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。
17.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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